:::

為徵詢貴金融機構辦理「110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之意願案,詳如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110.6.17營署宅字第1101105504號函

說明:

一、本部110年度住宅補貼,計畫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預訂於110年8月2日至8月31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二、檢附金融機構辦理「110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說明1份(如附件1)(另提供與109年度對照修正版供參,如附件2);若貴金融機構願依本說明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承辦本貸款,請於110年6月30日前惠復。

三、經復有辦理意願,即具備辦理資格,本署不再另行函文告知。於函詢期間結束後,將刊登貴金融機構名稱於本署網頁之本貸款承貸金融機構名單,貴金融機構即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受理110年度核定戶申請貸款事宜,並請依「金融機構申撥購置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及「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轉貸須知 」規定辦理。上開法規請至本署網頁查詢─「最新消息」─「法規公告」─「住宅篇」。

四、檢附「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如附件3)(另提供與109年度對照修正版供參,如附件4)、「貸款餘額證明」(如附件5)及「切結書」(如附件6)各1份,供貴金融機構辦理本部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參考使用。

五、倘貴金融機構有辦理意願,請於函復本署時,一併填妥「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補貼聯絡人資料表」(如附件7),並請盡量採電子公文交換方式函復。

六、另本自購住宅貸款得搭配財政部主辦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