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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為垂直升降之機械停車設備者,其汽車出口處得免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2.11.台內營字第573517號號

說明:復貴廳77.01.27.建四字第324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