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貴轄觀音鄉觀塘段7地號申請建築執照,有關製程區(半成品)得否適用本部85年12月18日台內營字第8508530號函(註)免申請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2.09.營署建管字第099008066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11月15日府工建字第0990453281號函及99年11月22日府工建字第0990463133號函。
二、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案據貴府99年11月15日函說明略以:該公司主要生產電子級多晶矽材料及矽甲烷材料,提供國內太陽光電、液晶面板及半導體等重要產業使用。其生產流程中製程區(半成品)之構造物,據貴府99年11月22日函轉陳貞彥建築師事務所99年11月19日函說明略以:該製程區屬於典型石化廠使用的生產設備,因其製程之蒸餾部分需將管線拉高,故需利用鋼構架支撐設備與管線,鋼構架本身並無設置外牆,其每層之間只以空心鋼網架隔離。是以,如鋼構架設置之目的僅為支撐設備或管線,且無頂蓋、牆壁、樓層間未設置樓地板僅以空心鋼網架區隔者,該鋼構架得屬雜項工作物,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本案請查明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