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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時間之建築師是否仍可擔任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案之審查工作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2.08.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50144號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7月26日102(十六)會字第1582號函。

二、按本署102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32116號函說明三略以:「……原具開業建築師資格之建築師公會會員,於開業證書逾期失效後,是否退會及其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應依該建築師公會之章程處理。」合先敘明。

三、至貴會接受政府委託案之審查工作,得否指派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時間之建築師辦理乙節,查該審查工作若無涉及建築師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規定辦理設計、監造及相關簽證業務,其工作分派係屬委託機關與貴會間之契約規範事宜,且涉及會員之權利及義務,應依委託機關與貴會間之契約及貴會之章程辦理。惟該審查工作如經貴會指派所屬會員辦理,該會員即為代表貴會執行業務,其執行成果之良窳應由貴會負全部責任,是貴會於指派人員負責政府委託案件之審查工作時,對於人員之選派應至為嚴謹,並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以期發揮專業團體協助政府推動業務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