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被徵收之訂定有三七五租約之農業用地,被該徵收農地之所有權人得否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縣(市)內重新購置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5.04.21.台內營字第095080172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2月27日府建管字第0950020057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依法被徵收之訂定有三七五租約之農業用地,經貴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並塗銷註記在案,該被徵收農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