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函詢申請住宅補貼者,若已清償政府其他優惠房貸卻無法取得貸款清償證明者,可否以其他文件替代貸款清償證明1案
內政部營建署99.2.2營署宅字第0990005658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點第3項:「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
二、若申請人申請住宅補貼時,已無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得以貸款清償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目前已無政府貸款利息補貼之相關文件,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三、關於98年第2次公告,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顯示申請戶仍享有政府其他優惠房貸者,本署將於近期提供 貴府相關金融機構優惠貸款補貼戶資料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