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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準則」規定成立,與新修正之法不盡相符,應即依新規定辦理


內政部69.1.5台內營字第四八六六九號函
查行政院56.5.10台五十六內字第三五一七號令頒行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準則」業經由院以68.11.19台六十八內字第一一五八七號函修正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並已發布施行。
復經本部以68.12.5台內營字第四六五○三號函轉請照辦。故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名額及任期應即依照修正後之該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