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都市計畫區內特定工廠擬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之認定程序及要件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4.2.21內授國都字第1140801292號函
一、復貴府114年1月21日中市都企字第1140015195號函。
二、查本部113年8月28日內授國都字第1130810304號函檢送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第17次會議紀錄(略以)「(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即得視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1節,……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時,得檢附特定工廠登記文件作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之認定文件。(二)有關特定工廠辧理都市計畫變更採通盤檢討(含專案通檢)或個案變更方式,尊重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衡酌實需及業管權責辦理。」,爰有關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已獲經濟部視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得檢附特定工廠登記文件後,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惟仍應視個案基地及所在計畫區之實際情形,由貴府衡酌是否同意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或納入該計畫區通盤檢討(含專案通檢)整體考量(詳附件1)。
三、上開貴府衡酌是否同意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部分,請依本部93年1月7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91111號函檢送修正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 4款之申請變更程序及認定核准機關事宜會議紀錄,以及111年10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11108184061號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變更理由、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辦理時程與急迫性、無法納入該地區通盤檢討辦理之具體說明等項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認定之(詳附件2)。
四、副本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都市計畫區內特定工廠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時,相關認定作業程序請依說明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