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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92年12月25日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內通路及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相關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2.06.營署建管字第0932901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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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四條明定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基地內有一幢多棟或二幢以上建築物,得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通達道路之方式規劃,應依前開條文規定檢討步行距離,並檢討符合本編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有關法令條文,以維防火逃生避難之基本需求。

二、有關基地以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連接建築線,涉及人車交通及救災問題,請參照本部92年12月15日臺內營字第0920090666號函送「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業登錄於本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law/document/law.htm)辦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至救災道路是否須通達建築基地內各幢各棟建築物,未來將邀請消防署另組專案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