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以「BOT」方式由申請人取得同意籌設後,後續依規定程序須提送環境影響評估說明及申請雜建照手續,其申請人(或義務人)是否須與前籌設階段申請人同一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8.31.營署建管字第099005516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8月11日北府農輔字第0990754921號函。
二、建築法第12條及第30條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有關申請休閒農場建築物建築執照之起造人名義乙節,應依建築法前揭規定認定辦理,至是否應與休閒農場籌設許可之申請人為同一人乙節,查建築法並無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