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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六款防空避難設備兼作他種使用時,其容積應否計入檢討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10.02.台內營字第8406380號

說明:

一、復貴局84.08.28.(84)八北市工建字第16901號函。

二、按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兼作他種使用者,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之依法設罝之防空避難空間,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惟應另依同編第142條第6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限制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