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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函詢住宅補貼查核結果應終止利息補貼之時間認定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99.9.21營署宅字第0990062655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7點,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月份起至終止月份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擁有第二戶住宅;另依據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二、綜上,經查住宅補貼貸款戶擁有第二戶住宅之時間認定,係以其第二戶住宅登記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