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續商「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管理與產權登記」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1.08.01.台內營字第8184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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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於審查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時,請要求以顏色標明位置。至其確切範圍,應請由登記機關要求起造人或申請人就涵蓋法定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予以劃定據以登記(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不得分層合併計算)。
二、自民國81年8月1日起,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請配合於備註欄內加註建造執照核發之日期及文號。
三、本部80.9.18.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實施適用日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依收文確切日期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