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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供視聽歌唱場所、舞場、酒吧等複合用途使用,應如何辦理變更使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7.02.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07901號

說明:

一、復貴部93年6月8日經商字第09302093820號函。

二、按本部89年6月13日台(89)內營字第8983687號函釋規定: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係將建築物用途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9類24組,建築物用途如有跨類跨組變更,應辦理變更使用。又建築物擬於同一單元內同時供二種不同類組用途使用者,要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及該二種使用類組之檢討項目、檢討標準規定,得於變更後之使用執照內同時登載二種用途,前經本部87年8月11日台(87)內營字第8772485號函示有案。本案擬於同一使用單元內供視聽歌唱場所、舞場、酒吧等三種使用項目分屬使用類組B-1及B-3類組使用,應依上開函釋規定檢討辦理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