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局函詢○○○君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8.7.8營署宅字第0980043555號函
一、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2項規定略以:「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爰申請人應檢附上開規定之文件,據以認定其建物之主要用途。本案申請人○○○君檢附之建物權狀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且無建築使用執照,則得以測量成果圖影本認定之。
二、至「可否依據所附營造執照主要用途欄所載『國民住宅』予以審核」一節,因營造執照非屬上開規定檢附文件之一,爰不得據以認定建物之主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