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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道」地目土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申請建築乙案,查「道」地目土地,供民眾交通未滿二十年之公共交通道路,雖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之1,仍不得違反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公共交通道路用地不得為私有之規定,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9.23.台內營字第534306號

說明:復 貴廳76.08.14.建四字32802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