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之土地辦理分割或合併之案件,其受益費如何控制查欠及取得承諾書乙案
內政部75.12.18台內營字第四五七一六二號函
按土地分併如為標示之分割合併者,因其權利並無變動,自無移轉行為發生,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如為權利分割合併,而為移轉行為時,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辦理,至工程受益費之控制及查欠,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已明定應訂定「作業要點」以依據執行。
內政部75.12.18台內營字第四五七一六二號函
按土地分併如為標示之分割合併者,因其權利並無變動,自無移轉行為發生,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如為權利分割合併,而為移轉行為時,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辦理,至工程受益費之控制及查欠,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已明定應訂定「作業要點」以依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