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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內部裝修材料及行為是否應申請審查許可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6.02.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07330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5月20日北府工使字第0930383445號函。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為建築法第77條之2所明定,是來函所述裝修行為如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室內裝修行為時,仍應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