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逢甲商場增建店鋪設計擬適用建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1.23.台內營字第667281號
說明:
一、復 貴府64.12.29.府建四字第12211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3條第2項所謂「開業建築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係指省市無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或執行業務之建築師人數不足,致不能適應地方建築物設計與監造工作之需要而言。本案顯難謂有同條項所指情形,應不得遽加援引。
內政部函 65.01.23.台內營字第667281號
說明:
一、復 貴府64.12.29.府建四字第12211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3條第2項所謂「開業建築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係指省市無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或執行業務之建築師人數不足,致不能適應地方建築物設計與監造工作之需要而言。本案顯難謂有同條項所指情形,應不得遽加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