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陳是否得以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併同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一宗基地申請農業設施(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8.10.營署建管字第098004878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7月21日府建管字第098017189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用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本案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及該管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前開建築法規定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建造執照。至於前開農業用地得否申請農業設施,建請另洽農業主管機關及該管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