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有關停車位尺寸之疑義案,請依說明二查照辦理、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7.08.06.台內營字第8772453號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7年6月10日(87)高市工務建字第14950號函辦理。
二、案經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份委員及省(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每輛停車位尺寸之規定,係計算建築物依法應附設停車空間數量標準之依據,該每輛停車位尺寸不應任意加大。另依本部81年8月1日台(81)內營字第818475號函規定,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於審查法定停車空間時,應要求以顏色標明位置。」
三、檢附上開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