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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土地、建物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之使用時,鄉、鎮、縣轄市公所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

內政部82.7.9台內營字第八二○三九九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係延續同法第七十九條而為之規定,鄉、鎮、縣轄市公所既得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該法所發布之命令時,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其有不遵命令者,自得依同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