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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召開有關各領有使用執照之相鄰建築物,申請將地下室部分外牆敲除連通,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5.09.台內營字第0910083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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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九款之規定,「外牆係指建築物外圍之牆壁」,是基地地面以下之地下室其周圍無外觀之牆壁,應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外牆面。領有使用執照之兩棟公寓大廈建築物,其位於地面以下非屬防空避難室之專有部分,該外部相鄰牆壁,其打通或拆卸,得不適用該條項「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之規定。但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所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均符規定,在各該區劃範圍內,取得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且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得以分案申請,同時辦理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