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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省議會提案有關舊有房屋拆除重建後,仍視為既設用電之延續,以原設戶電表繼續供電,是否合於建築法第73條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5.06.台內營字第311025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4.09.74建二字第64202號函。

二、按舊有房屋拆除後重新建造,係屬另一建築法律關係事件,舊有房屋原設電表,亦隨房屋拆除而不存在,殊不能排除建築法第73條關於接電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