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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申請建築,有關設置迴車道(塔)事宜乙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11.17.營署建管字第1000071890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0.11.09.基府都建貳字第100018523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山坡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一、坡度陡峭者:所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但區內最高點及最低點間之坡度小於百分之十五,且區內不含顯著之獨立山頭或跨越主嶺線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一款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已有明定,來函所詢之混凝土造迴車道(塔)如已有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性質,屬本法第4條規定之建築物,自應依上開規則第262條規定檢討,惟因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貴管權責,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