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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中市政府函為面臨寬度十九公尺既成巷路與二十五公尺計畫進路(未開闢)交叉部份兩側基地申請建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9.07.16.台內營字第029722號

說明:

一、復貴廳69.05.30.69建四字第28558號函。

二、按既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在未依法定程序廢止前,因公共地役權之存在,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礙交通,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1號著有判例,是本案都市計畫道路與既成道路交叉部份兩側建築基地在該計畫進路未開闢前申請建築其臨接都市計畫道路者,仍應依本部66.01.24.台內營字第699516號函規定以該計畫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其臨接既成道路者,依貴省訂頒之「面臨既成道路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指定建築線,並以該既成道路寬度為其面前道路寬度。又因此造成之畸零地得依前開部函規定准予依法合併。

三、關於基地留設防火巷與防火間隔疑義乙節,請貴廳依建築技術規則定本於職權逕行核辦。

四、檢還原送附件全份,並檢附上開函影印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