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請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得依戶籍設定或其....
關於請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得依戶籍設定或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其中「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應如何認定乙案
內政營建署92.12.15營署宅字第0920076088號函
按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放寬實際居住事實之認定得以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係考量部分民眾雖有居住之事實,惟因特殊因素未能設籍於該國宅,致未能符合設籍之規定,爰增列得以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至於其認定方式,因屬事實認定,仍請依上開規定並參酌有關證明,本於權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