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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請釋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得否設置「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乙案

內政部94.5.4內授營中字第0943502101號函
本案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4月19日環署廢字第0940021196號函復略以:「...營建混合物係屬營建廢棄物範疇,『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收受營建混合物進行分類、處理,仍屬廢棄物之處理程序,尚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8目『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乙項設置規定。」。故本案擬申請設置之「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如經貴府依上開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規定審查核准者,自得於乙種工業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