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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48條指定之建築線,純係本於法律之行為,除主管管建築機關發現指定錯誤,或因法院確定判決認為錯誤者外,其原為指定之建築線不因權利關係人以損害權益訴經法院起訴而當然失效。

內政部函 67.11.29.台內營字第816634號

說明:復67.10.28.建四字第12911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