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樁測定時,因恢復樁位發現與原樁位圖不符,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會同樁位測定機關核對都市計畫圖無誤後,在原座標成果不變,修改樁位圖,依法是否需辦理樁位公告乙案
內政部93.6.14內授營都字第0930084600號函
查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都市計畫樁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天內,將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座標表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上開樁位資料為地籍分割、建築線指示及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測繪之依據,具有一定法定地位。是以,本案樁位圖既經更正,應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新辦理公告,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