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3條1項第5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1.20.營署建管字第0940070508號
說明:
一、復貴會94年12月23日建師全聯(94)字第0940000853號函。
二、按「外牆:建築物外圍之牆壁。」、「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2款、第42款及第133條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查本部86年11月4日台(86)內營字第8607981號函(收錄於本署編印之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第419頁)示:前揭規定所稱「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係指二幢建築物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均不供教學使用。本案有關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均不供教學使用之認定,請依上開條文規定以整幢建築物使用用途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