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管制後,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申請法定空地分割,其建蔽率應否限制規定
內政部86.8.19台內營字第八六○六二七一號函
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本案建築基地既係於上開辦法發布前即已領得使用執照,依規定建蔽率百分之八十,嗣實地容積管制,建蔽率雖改為百分之七十,如其依法申請法定空地分割,建蔽率由原來之百分之七十三增加為百分之七十八,自非法所不許;至其容積率,應另依本部七十八年七月七日台內營字第七二○四○三號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