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疑義
內政部74.7.8台內營字第321489號函
查依照下水道法第22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內。而所謂之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內。而所謂之下水係指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因此依據排水功能,下水道可分為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兩種,除合流式下水道外,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自不應排入雨水下水道。但如因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建立,事業廢水亦需在有條件情形下經下水道機構同意,始得暫時排入雨水下水道,俟污水下水道完成後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排放於非下水道系統之水體,得不受下水道法之約束,如排放於下水道系統之溝渠,需依上開之規定辦理,並無不妥,與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之規定亦無牴觸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