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宅所有權人生前立遺囑,將國宅遺贈予其外甥,可否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視為贈與方式辦理疑義
內政部81.12.12台內營字第八一九○四七一號函
按「贈與」係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民法第四百零六條),「遺贈」則係遺囑人依遺囑對於他人無償給與財產之單獨行為,須俟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二者迥不相同,當不屬國民住宅第十九條所稱之「贈與」行為。
內政部81.12.12台內營字第八一九○四七一號函
按「贈與」係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民法第四百零六條),「遺贈」則係遺囑人依遺囑對於他人無償給與財產之單獨行為,須俟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二者迥不相同,當不屬國民住宅第十九條所稱之「贈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