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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防火間隔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2.12.台內營字第8802790號

說明:

一、復貴院88.01.27八十八雄分院瑞民署(87)上更(一)一一五字第02180號函。

二、建築面積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業有明文,至本部87.12.04台(88)內營字第8773445號函(收錄於本部營建署編之八十八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四十九頁)所稱得設置於防火間隔之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雨遮、圍牆,應依該函修正之第一百十條補充圖例圖110-(3)及圖110-(4)辦理。

三、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一款,「六層以上……之建築物……其直通樓梯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通路,通路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七層樓大廈應依上開規定留設避難層出入口及通路。

四、影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及第九十條條文,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