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同一住宅單位內之昇降機機道區劃疑義l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105.5.16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685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許智凱建築師事務所105年4月1日許字第1050001-GZ003號函及楊秋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05年4月8日致本部管建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署95年8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2647號函載會議紀錄結論釋示「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5層以下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因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規定應設安全梯之標準,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亦未達同編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總樓地板面積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規模,其於同一住宅單位內設置昇降機時,昇降機間得免按同編第79條之2第l項形成區劃分隔。」依前揭函釋昇降機道得免按同編第79條之2第l項形成區劃分隔者,其昇降機道出入口無須設置防火設備,自無上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