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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違規使用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其檢討法令適用時間點一案,婦孺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3.10.31.營署建管字第1030070353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10月2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8262700號函。

二、按已領得(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之建築物,其定期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申報事務時,係按實際現況用途及下列標準擇一辦理檢查: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現況用途、構造設施設備與原領(變更)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不符者〕。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有關貴定檢討改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公告應辦理蓋善之類組場所及其改善項目者〕。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現況用途、構造設施設備與原領(變更)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一致者〕。4.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現況用途、構造設施設備與原領(變更)使用執照核定內容(包括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及認可證明文件)一致者〕。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現況用途、構造設施設備與原領(變更)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一致者〕,為「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下稱本書表)」明定在案,故來函所陳違規使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檢查標準,應視個案實際使用現況,依上開書表擇定檢查標準據以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