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定管理人及辦理分割持分,其應負擔工程受益費可否分單繳納乙案


內政部67.12.1.台內營字第八一九七七六號函
本案公同共有土地未設定管理人及辦理分割持分,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據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公同共有人查實分別開單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