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國民住宅貸款利率,自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調降為年息二.一二五厘;銀行融資部分調降為年息三.四五厘。
內政部92.7.15內授營宅字第0920087969號函
一、九十二年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業奉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院臺內字第0910068055號函核定,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五七五%計算機動調整;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一.九%計算機動調整。
二、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