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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於土地登記簿謄本備註欄註明「地上權不可以轉讓」之土地,其地上權人可否出具同意書供土地所有權人建築使用疑義案,請參照法務部79.04.18.法79.律4994號函(附件)辦理,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9.05.07.台內營字第797277號

說明:復營建署案陳貴局79.02.23.高市工務建字第517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