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有關建築物用途為畜牧設施(豬、牛、羊舍)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其汙水處理設施計算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107.05.02.營署建管字第1071186233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3月29日府建管二字第1073906996號函。
二、按「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前項之生活雜排水係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及其他生活所產生之污水。」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明文,次按本署97年6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32608號函釋示略以:「……爰農業設施倘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核意見不得設有供人使用之浴廁等衛生設備,故核發建築執照並無需要求設置供生活雜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另為培育農作需求而設置管理室,由於供特定人管理使用,因此採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H-2類組」檢討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與污水量計算,以避免廢污水排放污染。」依貴府來函所稱畜牧設施因飼養所產生的動物汙廢水應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生活雜排水,至畜牧設施是否涉及設置管理室等空間供特定人使用,而應依上開函示採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H-2類組」檢討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與污水量計算,請逕向農業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