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立案許可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設置從屬用途時,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事宜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9.12.國署建管字第1130088736號函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8月26日府工使字第1133637294號函辦法。
二、按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已分別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 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已依本法第73條第4項規定訂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執行,合先敘明。
三、查本部102年5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5008號函說明:「 ……另關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設置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從屬用途(使用組別)者,該使用單元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無涉原核定使用類組變更之情事,自無庸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惟前揭從屬用途之設置如有同辦法第8 條各款所示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情事者,要非符合貴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仍應依本法及辦法上開條文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已有明示法規類組之檢討原則及行政程序簡化之規定。
四、有關函詢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立案許可倘依上開規定免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申請書類相關文件登載類組1節,如符上開規定,為利爾後各項管理兼具明示法規類組檢討標準及辨明實際用途,建議申請室內裝修、立案許可申請書上登載類組時,得以原主用途類組加註從屬用途之方式(例如: G-2辦公室(附屬幼兒園))辦理。
五、惟事涉各單位從來之執事方式,本署應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