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辦理「信義區六張犁A、B街廓基地B2棟智慧銀髮社會住宅營運移轉案」以部分住宅單元做附屬事業規劃並以市價出租1案
內政部107.11.6內授營宅字第1070817953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辦理「信義區六張犁A、B街廓基地B2棟智慧銀髮社會住宅營運移轉案」以部分住宅單元做附屬事業規劃並以市價出租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都市發展局107年10月18日北市都企字第1072132100號函辦理。
二、查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七)社會住宅之興辦。......」貴府得依權責興辦社會住宅;及本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準此,社會住宅得保留一定空間供作長期照顧服務等附屬設施之用,合先敘明。
三、有關旨揭來函說明四略以:「請貴部釋示本府依促參法以說明二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並由廠商經營附屬設施,是否符合『住宅法』規範之興辦方式......」1節,按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爰此,貴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按上開規定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惟查旨揭社會住宅(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428-76等15筆地號),本部前以105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6471號函(諒查)補助貴府社會住宅用地撥用費新臺幣2億3,846萬4千元在案,本案建請貴府考量社會觀感,於符合公益性及適當性之原則下,本於權責,適度檢討附屬事業比例及使用對象,俾利滿足更多經濟或社會弱勢及青年族群之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