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已領有自用農舍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土地經地政機關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得否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9.30.台內營字第534608號
說明:
一、附 貴廳76.09.04.建四字第038112號函。
二、查座落於已實施或尚未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地區之違章工廠,其設置符合經濟部74.06.07.經工字第23779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二之(三)之6或7各款情事者,無論其使用之土地為農業用地、農地重劃土地或不合容許使用項目之各種使用地,可依上開經濟部公告放寬登記之有關規定申請補辦工廠登記,其在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地區,並得於辦竣工廠登記後,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更正編定,本部74.08.07.台內地字第322341號函釋有案;本案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之農舍,經貴廳核准違章工廠補辦登記,並經地政機關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情況特殊,得准予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為工廠使用、唯應請貴廳確依建築法第20條之規定,對縣(市)建築管理業務,加強督導,考核,以避免類似違規使用案件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