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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工廠申請變更登記仍需憑使用執照辦理

內政部71.4.27台內營字第八二六九三號函

一、為配合建築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並顧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旨意,在建築法施行前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劃定之前的舊有工廠,其變更登記仍需憑使用執照辦理。唯補領使用執照之手續應予簡化,且其處理時限及申辦手續亦應明確規定。

二、如舊有工廠在都市計畫區內,為維護環境品質,其申請變更登記應限於減輕公害者為宜,並須符合本部66.11.10台內營字第七五六四二九號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