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平屋頂無外牆之加油亭,其建築面積應如何計算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8.03.12.台內營字第8872469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8年1月28日(88)高市工務建字第00160號函、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8年1月29日88建四字第602117號函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8年2月22日北市工建字第8830431500號函辦理,並復○○○建築師事務所87年12月14日函。
二、按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一‧五公尺者,其建築面積計算應自其外緣扣除一‧五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所明定。本案加油站設置平屋頂無外牆之加油亭,其平屋頂突出代替柱中心線部分,得視為屋簷,依前開規定,其建築面積計算應自其外緣扣除一‧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