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獎勵投資興建國宅就其申貸國宅貸款提供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註記管理之方式

內政部79.8.18台內營字第八一二八三五號函為落實國宅政策及健全國宅管理,獎勵投資興建國宅申貸國宅貸款者,就其國宅貸款提供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簿,依左列方式加以註記管理:

一、建物部分: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主要用途」欄內註明「國民住宅」字樣。

二、土地部分:除公寓式集合住宅其土地係持分共有,加註作業有實際之困難得免予加註外,至透天厝因土地係全部持分,其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亦予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樣,以便管理。

三、前開註記於全部貸款本息清償後,准予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