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起造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或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外國人時,應請注意先行送本部核轉行政院備查,請 查照,並轉行所屬照辦。
內政部函 75.03.15.台內地字第390203號
說明: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固得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境內享有不動產權利,惟仍應受同法第17條、第19條規定之限制。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起造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或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外國人時,為避免其因不符上開土地法規定而無法取得建物及基地所有權之情事,除應依一般法令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先行依土地法第20條第3項規定,送本部核轉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