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機電有限公司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未達六名以上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6.11.02.台內營字第0960806995號

註:詳同章第91條解釋函令。

第92條本法所定罰鍰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罰之,並得於行政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