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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99.03.10.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修正發布前,建築物原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否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9.03.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01942號

說明:依據本部99.02.22.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016225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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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防空避難設備)第141條修正後,「對已完工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為顧及整體防空政策,確保空襲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仍宜維持防空避難之用。」,為本部79.04.02.台(79)內營字第789399號函釋明文在案。但原附建面積超出現行附件標準規定之防空避難設備,如經建築物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討該地區之防空避設備容量及人口數,已符合整體防空需求之情況下,該超出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得依本規則現行附建標準檢討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

二、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時,應依建築法第73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前揭變更行為如有增加容積率之情形,應同時檢討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